各市州及省直管县、财政直管县发改委(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物流短板建设,改善城乡末端配送设施条件,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7年)》《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湖南省农产品冷链物流三年实施计划(2015-2017年)》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冷链物流与县级仓储配送中心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及重点

  (一)支持范围。

   主要包括:冷库(含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建设;农产品产地低温集配中心建设;冷链运输车辆购置;冷链物流全程监控与追溯系统建设;冷链物流标准化体系及信息化建设,以及县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 

  (二)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国家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商贸流通企业,AAA级以上(含)物流企业,以及采用“公司+农户+农贸市场”和“公司+基地+直营(超市)”经营模式的企业。优先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空白地区的项目;优先安排已开工在建的项目。鼓励各类企业结合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县级仓储配送中心,加快形成农村物流配送体系。鼓励企业建设覆盖主产区的产地集配体系,鼓励建设节能环保型冷库。 

  对符合条件、前两年没有获得过支持的市、县、区项目,优先安排。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支持范围、支持重点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贴息项目。
  1、冷库(含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农产品产地低温集配中心、县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全程监控与追溯系统以及标准化、信息化系统建设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贷款贴息是对在建项目一年及以上的中长期投资贷款自2016年度以来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率,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
  2、冷链运输车辆购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请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冷链物流与县级仓储配送中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单位为湖南省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银行征信、企业信用、公民信用及会计信用、纳税信用。
  2、建设类项目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应当与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符合本次支持范围的内容相关联,并且是在建或即将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手续齐全,项目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冷链运输车辆的购置时间应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
  3、拟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列入国家或省重大建设项目库及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企业项目入库网址:http://kpp.ndrc.gov.cn;政府管理部门网址:http://kpp.cegn.cn)

  (二)申报资料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自主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建设工作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目标、主要内容、绩效目标、与本次支持范围相关联的建设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现有冷链物流、仓储配送等相关设施情况及运营状况等。
  2、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备案文件或批文,以及按有关规定需要的土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需列出各类建设手续的批准部门及文号);(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性组织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所获得荣誉; (4)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基地+直营(超市)的相关合同、协议和证明材料;申报企业为国家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商贸流通企业,AAA级以上(含)物流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贷款合同及付息凭据复印件等材料;(6)企业购置冷链运输车辆的发票。
  3、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
  4、其他有关材料。包括项目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三)申报程序
  1、中央在湘企业(单位)项目直接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申报。
  2、省属单位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3、市州本级项目、各县(市、区)项目向所属市州发改委(局)、财政局提交有关申报资料;市州发改委(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进行排序后,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4、各市州本级、省直管县、财政省直管县及各县(市、区)均可申报1个项目。获得过中央、省预算内资金支持以及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含相关附件资料)请于2016年12月9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式二份)分别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电子版。
  5、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全省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结合2017年项目资金总规模,按照突出重点、择优补助、兼顾区域平衡的原则,确定拟补助项目和单位名单并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项目资金。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工作,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应予受理,并严格按照规定,抓紧做好项目申报。
  2、市州、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通过现场核查、核对原件等方式,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把关。凡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以及缺失要件的,退回申报单位一次性修改完善和补齐。申报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该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争取国家和省相关资金。
  3、各地要加强项目的储备,加强项目库建设,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储备库及三年滚动计划,形成“储备一批、推进一批、建设一批”的良性循环。
  4、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项目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验收;市州和各县(市、区)项目由市州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至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将组织抽查。
  5、各级发改和财政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